安徽医药杂志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药学会杂志社(以下简称“杂志社”)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及安徽省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杂志社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计划管理、量入为出”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方式。
第三条 杂志社各项经费开支实行“杂志社负责人”负责制。杂志社负责人直接管理本单位各项财务工作,实行“一支笔”签批制度。除日常支出外(人员工资、印刷费、审稿费、例行会议费等),单笔开支3万元以上报省药学会理事长同意后执行,5万元以上报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杂志社财务帐套单列在省药学会财务帐套下,独立核算。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主管会计是本单位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按财务管理规定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财务管理。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六条 出纳主要负责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七条 各项收入及时入账,由财务统一管理。经费支出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使用各项费用。
第八条 因公出差人员借款必须由杂志社负责人签批,并按有关规定乘坐车船,凡有火车可以直达且时间允许,不得乘坐飞机,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应事先经杂志社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报销。差旅费报销标准、范围按省财政部门印发的《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九条 日常办公用品(包括固定资产)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购置、保管和发放。所有购买(印制)办公用品均应事先报杂志社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电话的安装和配备由综合部统一负责,并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综合部负责对账结算费用。
第十一条 信件由综合部统一安排接收邮寄,快递由定点公司专人揽收,综合部负责对账结算。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和维护,由综合部确定定点维护单位,维修应事先报杂志社负责人批准,综合部负责与定点维护单位对账结算。
第十三条 组织召开的专业会议(或培训)费用须经杂志社负责人审批,标准按《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1411号)、《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1736号)执行。
经组织安排或上级布置参加的各类学习培训,其学习培训费用根据组织单位提供的文函要求或相关规定,经杂志社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报销。鼓励个人为提高学历层次参加与本工作业务相关的学习进修,经研究批准同意,且顺利毕业拿到毕业证的学习费用将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因工作(业务)需要,接待上级主管部门或兄弟省(市)相关领导同仁、公务活动的接待用餐,报杂志社负责人批准,按省纪委、省财政局文件规定的标准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境外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104号)、《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527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类劳务费发放应注明领取人单位、姓名、发放日期、事由、金额等,金额不得涂改,合计金额需大写。发放表如支取现金必须有领取人、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特殊情况需说明)。报销时附发放表和相关文件等附件。
第十七条 杂志社聘用工作人员待遇参照安徽省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标准统一核算,每月发放固定工资,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相应奖励。同时按国家规定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借款和报销
第十八条 转账借款时经办人需填写三联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经杂志社负责人审核后,按财务审批权限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员应及时报账,原则上不得跨月借支。
第十九条 报销时,经办人应出具与经济事项行为相符的相关原始凭证,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票据必须具有财政、税务部门票据统一监制章,并按规定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票面应字迹清晰,大小写完全一致,不得涂改;必须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因购买商品较多、详细情况无法在发票联上完整体现的,在取得发票的同时,须附加盖卖方印章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发票背面经办人、证明人签名。
经办人按规定整齐粘贴票据和相关附件,并填写单据报销封面或差旅费报销封面,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在报销封面说明栏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经部门负责人、主办会计审核签字后,按审批权限报财务负责人、杂志社负责人审批,审批后的报销单据交出纳会计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日常财务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定期向杂志社负责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接受领导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相关部门规定执行,本办法在执行期间有新的政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及事项参照省财政厅及省局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