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保管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提高安全保密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2、档案室要经常检查,做到门、窗、橱柜牢固无损,非工作时间将门、窗关严锁好。
3、档案室内严禁吸烟,禁放易燃物品,注意清洁卫生,努力做到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污染。
4、爱护室内一切设备,确保设备完好。
5、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要严格执行交接手续,在没有交接前,不得离职。
(二)档案归档制度
1、归档范围:凡是本单位工作活动中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应归档。
2、归档时间:各部门要将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及时完整地送交档案室。
3、归档要求:
⑴归档的各类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⑵归档文件材料应该按照规定分类组卷。组成的案卷能正确反映本单位工作活动的基本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⑶档案移交必须编制移交目录,交接双方履行点交和签字手续。
(三)档案调阅(利用)制度
1、凡调阅利用档案者,需严格履行手续,填写“调阅档案登记表”和“利用效果登记表”。
2、本中心档案只限于在调阅室内查阅,调阅者履行调阅手续。外单位调档者,须持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经中心领导同意,方可调阅利用档案。
3、调阅室内严禁吸烟,不得高声喧哗。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档案室。
4、查阅者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拆卷、折叠、污损、圈点、划线、涂改,不得翻阅其它无关档案。
5、查阅者摘抄或复制档案,须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并加盖公章,否则一律无效。对摘抄或复制有关机密材料,必须先经中心主任批准,如有失密,由摘抄人或复制人负责。
6、本室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中心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借阅手续,一周内用毕归还。
(四)档案鉴定和销毁制度
1、档案必须根据其保存价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划分保管期限。对于到期档案经再鉴定后确认无保存价值可予以销毁。
2、档案鉴定的组织由分管领导负责,并由档案室及其它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共同对所鉴定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
3、对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编制销毁清册,由鉴定领导小组对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写出鉴定小结和销毁报告,经中心主任同意后,报请档案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4、销毁档案时,要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销毁,且由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日期。
5、案卷(件)销毁后,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原目录上注销,并说明鉴定时间和销毁日期。
6、销毁清册归入全宗卷,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