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药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安徽省药学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药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省药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和其它公益性活动。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名称为“安徽省药学会XXX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 省药学会专业委员会主要任务包括:
(一)坚持学会宗旨,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二)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委员会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三)掌握本专业的先进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宣传和科普等工作;
(五)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举办学习班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六)发现和举荐优秀科技人才,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完成省药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建新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和办法
第六条 组建新专业委员会的条件
(一)本学科已经成为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组建专业委员会后,其学科领域和工作任务与其他专业委员会不交叉重复;
(二)已具有一定数量的人员队伍,并具有本专业领域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爱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骨干力量;
(三)具有独立开展本专业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七条 组建新专业委员会的办法
(一)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省内学科带头人提议,6-10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省药学会理事作为发起人,或由3名以上药学会常务理事直接提议,向省药学会秘书处提出成立新专业委员会申请,并说明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本学科发展的现状及趋势,拟成立专委会组织机构及现有专业队伍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省药学会秘书处受理成立新专业委员会申请并经形式审查合格后,提交省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任期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选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常务委员若干名组成组织机构,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常务委员的三分之一,常务委
员人数不应超过专业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连任一届。主任委员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原因调离原岗位,应召开常务委员会调整主任委员人选。主任委员可隔届再任。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兼任本会其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不得超过两个,常务委员兼任本会其它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不得超过三个,委员兼任本会其它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超过四个。
第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聘书由省药学会颁发,其他委员聘书由各专业委员会颁发。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改选办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改选,在省药学会领导下由专业委员会和省药学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一)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提出,首任主任委员由发起人作为候选人,经省药学会审核同意后,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二)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提出,经省药学会审核同意后,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三)下届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常务委员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名,包括人选及名额,报省药学会秘书处;
(四)省药学会秘书处对改选方案审核通过后,再提交全体委员会通过。
增减委员需在本年度的全委会上通过,并需将调整后的委员信息汇总表上报省药学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委员人选应是本学科中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具有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省药学会会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是在本学科有一定影响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省药学会会员。
第十四条 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到本学科各主要领域的需要,适当照顾地区分布和基层单位。
第十五条 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的比例不应少于三分之一。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45岁以下的委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组织工作及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学术活动,鼓励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开展各种活动之前,应报省药学会备案,重要活动(如:换届、评奖等)需报告省药学会监事会,由监事会派员参加,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活动纪要及会场照片(体现学会标识)等交省药学会秘书处存档。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年终应向省药学会秘书处报年度工作总结,总结中应包含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接受企业赞助,必须向省药学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接受赞助申请审批表(省药学会网站上下载)。对于赞助企业要求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材料统一交到各专委会,经各专委会审核确认后到省药学会集中办理。
第十九条 举办学术活动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的评比、达标、表彰等项目,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第二十条 学术活动期间,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等牟利。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
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必须纳入省药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安徽省药学会财务管理办法》。所有经费往来,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更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经费在省药学会账户下单列明细账核算,当年结余经费可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接受企业赞助的各项费用,要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各专业委员会每年接受赞助的经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十万元,最高不得超过十五万元。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到省药学会报销处理各项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是本专业委员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及使用负责。
第二十六条 违反财务制度,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药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接受企业赞助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药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会财务管理,促进学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安徽省科协、安徽省民政厅有关加强学会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各地市药学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地市药学会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会经费来源和支出应符合国家对社会团体在经费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学会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在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学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五条 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增强学会自身活力,除国家给予学会必要的经费补贴外,学会应在国家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地开辟经费来源。
第六条 按照学会章程,其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会员会费收入。个人、单位和团体参加学会组织,应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会费由个人负担;团体会员会费,企业单位可在税前列支,事业单位从经费结余中开支。 会费收取标准:个人会费每年40元,团体会费30人或少于30人的单位每年1000元,30人以上的单位每年2000元。
(二)捐赠和资助。学会根据政府委托任务或开展较大规模的其他活动,接受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给予的捐赠和资助。但不得以此为名变相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摊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学会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所收取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四技”收入),注册费、资料费、科技展览、出版刊物收入,以及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兴办经济实体取得的经营收入等。学会技术咨询收入的管理按省科协、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学会其他活动收入管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四)项目费。学会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项目论证、决策咨询、科研课题、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工作所取得的经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学会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学会下属单位上交的收入,由科协、中国药学会下拨的活动补助费,以及学会挂靠单位与支持单位资助的经费等。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七条 学会应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有计划地合理支出。
第八条 学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学会召开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会以及学术年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编委会、工作会和表彰奖励会的支出。会议费支出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安徽省财政厅现行会议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编印、出版、发行书刊、报纸和资料所需的费用。
(三)开展科普活动、青少年活动和人才培训、科技展览等活动的费用。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研课题的各项开支及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有关人员的津贴或报酬,以及学会承担委托任务所需的费用。
(五)学会的外事活动支出。其支出范围和标准按有关外事规定和协议办理。
(六)邀请省内外科技人员作学术报告、讲学、科学论证、科学考察、技术鉴定等项活动所需的支出。其支出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七)订购学会工作必需的杂志、书报、资料和购置仪器设备支出。
(八)学会设立的表彰先进和优秀论文等奖励项目的支出。
(九)学会办事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费用。其支出范围和标准比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与学会有关的其他正常支出。
第九条 学会各项财产物品的购置必须本着实际需要,要事先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购置财产每件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才能进行。
第十条 凡购置金额在1000元以上,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财产物品均为“固定资产”。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安徽省科协对学会履行财务监管职能;或由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委托挂靠单位履行财务主管职能,但必须要接受省科协财务监督与指导。
第十二条 学会作为独立财会核算单位,在银行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各专业委员会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其财务由学会统一管理,经费收支由学会单列明细账核算。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支出由主任委员负责审核,报学会审批(审批范围按第十九条规定),按总收入的5%上交给学会(不含税款)。当年结余经费可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学会按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和账册,编制会计报表,全面反映资金、收支余情况,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学会财务人员应由学会聘任。学会无专业财务人员的可由挂靠单位财务人员代理记账。
第十五条 学会按规定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六条 学会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应由学会主管部门发放。学会严格按规定使用票据。各专业委员会票据向省学会统一领取和结算。
第十七条 建立学会财务年报制度。学会按挂靠单位财务管理要求按时填报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其中年报须经学会法人代表审查,再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抄报主管部门和挂靠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会实行财务审计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由省科协对学会进行票据使用年度审查与财务年度检查;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健全学会内部财务工作制度。
(一)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学会财务管理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学会财务接受理事会监督检查,每年财务执行情况要经理事会审议,每届代表大会要提出财务工作报告。
(二)学会经费支出审批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确定秘书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审批权限。单笔开支30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30000-50000元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50000元以上,除经批准的常规性重大支出项目(如:工作会、培训班、年会、论坛及例行评选奖励等)外均需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批。
(三)加强学会固定资产管理,按会计制度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健全固定资产购置、登记、使用、报废、转移等制度。
(四)加强学会收入的管理。学会开展“四技”活动,出版书刊、举办技术展览等事业活动及经营性活动收入要用于支持学会开展学术活动及改善办公条件,各种项目都要实行成本核算,按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开支,盈余部分转入学会活动经费。
(五)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学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学会的实际情况确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
(七)学会换届后1个月内要对学会财务会计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对学会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债权债务、票据及固定资产作全面清理,并作移交记录,对上届学会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票据等财会资料清理后作为学会会计档案,由学会办事机构按照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安徽医药杂志社的各项经费收支单列明细账核算,执行《安徽医药杂志社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会应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本财务管理规定,严肃财务工作纪律,对违反财务纪律,侵占学会财物的事件、人员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挂靠单位的纪检部门认真组织查处,处理结果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报,并通知当事人人事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由人事主管部门会同省科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会经费只用于学会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与学会活动无关的差旅费、出版费、出国费等不得在学会经费中开支。学会购置、受赠的资产属学会所有,学会改变挂靠单位时随学会转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应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药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药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和《安徽省药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会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员的类别和条件
1. 会员类别
(1) 个人会员;(2)团体会员。
2. 会员条件
(1) 个人会员
① 拥护本会章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职称(包括执业药师或其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专业工作者。
②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从事有关医药、生产、卫生、科研、教学、经营等的管理工作者。
(2)团体会员
凡具有一定数量与药学专业有关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承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卫生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或民营、个体机构,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1)《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非会员不得担任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
(2) 凡省学会批准发展的个人会员,由省学会上报中国药学会备案即为中国药学会会员。
(3) 会员可优先参加中国药学会及本会举办的有关药学科学技术交流会、报告会、研讨会和继续教育学习班等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学术会议征稿时免收审稿费;参加本会主办的学术会议或学习班减收10%的会务费或学费。
(4) 会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优秀论文评选及各种评优奖励活动的资格,非会员不得入选。
(5)在稿件水平相同的条件下,《安徽医药》杂志优先发表会员撰写的稿件。
(6)本会设立的各类专家库成员必须是会员。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自觉缴纳会费。
第三条 入会手续和审批办法
1.入会程序
(1)个人会员由本人填写会员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本会2名会员推荐,由本人向本会委托的所在地的市级药学会及本学会的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统一发证,并报中国药学会备案。
(2)个人会员登记收费工作由各市药学会负责,本人填写《会员申请表》一式二份,近期脱帽1寸照片3张。
(3)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单位、团体、机构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二份),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由本会理事长批准。
2.审批程序
(1)个人会员由各市学会及本学会的各专业委员会审核后,编报会员名录,定期汇总上报省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
(2)团体会员,荣誉会员均由省学会按有关规定直接审查批准并核发会员证。
(3)会员证由省药学会核发。会员证编号由省学会统一编排。
(4)特殊情况下,省学会可直接发展会员,办理发证登记手续。
第四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
1.不同类别会员填写不同的入会表格。
2.建立会员档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党派、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学会职务、专长、学术成果等。
3.会员调离原所在省辖市,应携带会员证办理会籍转接手续。
4.会员出国定居或长期出国(一年以上),如自愿保留会籍,需向本会声明并按期寄交会费,2年以上不交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5.亡故会员的会籍自然注销。各省辖市学会应在每年上报会员数量时将自动退会和自然注销的数目作专项统计。
6.会员证由中国药学会设计制作,由省学会统一编号盖章发放;会员证丢失时,应向注册单位说明丢失原因,可按原证号码办理补发手续。
第五条 会员的基层管理
1.为密切学会与会员的联系,增强学会对会员的凝聚力,委托各市学会加强与会员的联系,使会员发展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2.各地方学会受省药学会的委托负责会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会费的缴纳及使用
1.会费的标准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业务,也是增强会员意识、加强组织观念的具体措施。《章程》规定,会员应按规定自觉缴纳会费。个人普通会员每届5年,会费每年40元。团体会员每届5年,30人或少于30人的单位每年收取1000元、30人以上的单位每年收取2000元。
2.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1)会费由省药学会委托各市药学会统一收取,出具正式发票由会员本人妥善保存;收取的会费按规定上缴,省药学会按相应比例返还各市药学会用于开展学会活动。
(2)会费开支建立严格审批手续,每年年终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3)会费主要用于学会各种会议、学术活动、继续教育和编辑出版会员手册和会员通讯,奖励优秀论文作者和有成就的会员,推广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
第七条 退会和取消会籍
1.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2.凡触犯法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者或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3.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应由学会相关机构对其进行教育,拒不改正者,劝其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经本会有关组织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药学会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不断强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公众合理用药,同时,为加强对安徽省各级药学会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根据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中国药学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药学会(以下简称省药学会)、省药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各市级药学会举办的各种继续教育活动和继续药学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教项目)。继教项目由省药学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管理,并由省药学会秘书处学术部(以下简称学术部)具体实施。
第三条 继教项目分国家级继教项目和省级继教项目。国家级继教项目由省药学会申报,中国药学会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授予相应学分;省级继教项目由省药学会专业委员会、各市药学会申报,省药学会审批、公布,授予相应学分。
同一继教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对于未被评定为国家级的继教项目,可根据评审意见转为省级药学会继教项目。
第四条 申报国家级继教项目和审定省级继教项目应经继教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核。委员会成员由学术部提出,秘书处报经省药学会理事长审查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核、备案。
第五条 省药学会主办的培训班为一类培训班;各专业委员、各市药学会主办的培训班为二类培训班。一类培训班可申请省药学会Ⅰ类继续教育学分,二类培训班可申请省药学会Ⅱ类继续教育学分。
第六条 继教项目应以现代医药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各类项目的内容应符合药学学科国际/国内发展前沿;符合国外/国内药学先进技术以及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符合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在药学领域的拓展;符合药学在社会发展或经济建设方面的创新思维;符合药学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的研究进展,为广大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知识更新创造培训机会。
第七条 申报国家级继教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省级继教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申报的继教项目内容必须符合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且当年申报的国家级或省级继教项目不超过2项。
第八条 申报国家级继教项目应按要求填写《国家级继续药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省秘书处;申报省级继教项目的应填写 《安徽省药学会继续药学教育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一),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省药学会秘书处。
第九条 根据上报的继教项目类别,学术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组织审查,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符合国家级继教项目要求的由省药学会统一向中国药学会继续教育委员会申报;符合省级继教项目要求的由省药学会下达继教项目计划,并按学科分类予以公布,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训。
第十条 省药学会的继教项目按学分制管理,《继续药学教育学分证书》由省药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 继教项目的学分认定:培训班每3学时授予1学分(不足3学时按0.5分计)、学术会议每6学时授予1学分。
第十二条 省药学会I 、II类继教项目,每天授课最多不得超过8学时,整个继教项目的授课时间不得超过4天。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继教项目两年内有效。已批准的继教项目负责人变动、培训内容变更等均须报秘书处审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的继教项目,不授予继续药学教育学分。经批准公布的项目当年没有举办的,应向秘书处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自动取消,下一年举办须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主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认真组织项目活动,并加强对继教活动的考勤、考试或考核管理。对缺勤超过授课总学时数1/3的,应按其本人实际参加学时数授予学分;对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授予学分。
第十五条 省药学会不定期对实施的继教项目进行抽查。严禁继教项目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有违规情节被查实者,项目主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向省药学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继教项目。
第十六条 继教项目举办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项目教材(讲义)、议程(日程表)、考试试题、总结、参训人员名单、项目执行情况等材料报秘书处备案,经秘书处审核后发《继续药学教育学分证书》。
第十七条 开展继教项目的活动经费应不以盈利为目的,合理收支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以会养会。并严格执行民政部门对社团活动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安徽省药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药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我省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科技成就,调动广大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普及提高,促进药学人才健康成长,推动药学科学技术在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
第三条 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安徽省药学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第四条 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五条 安徽省药学会享有依法开展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奖励活动的权利,未经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本奖励的活动。
第六条 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七条 为做好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设立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为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机构,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并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为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的形式审查等。
第二章 奖 励
第八条 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设自然科学类、科技进步类和管理创新类。自然科学类主要奖励在药学基础、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的新发现、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科技进步类主要奖励在药学应用、开发研究中取得的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管理创新类主要奖励在医药监管和体制机制研究等方面取得创新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九条 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周期为每两至三年一次。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由安徽省药学会审定、公布并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以当年安徽省药学会奖励决定为准。
第三章 推 荐
第十条 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推荐:
(一)各市药学会;
(二)安徽省药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三)各会员单位。
(四)相关医药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推荐本奖励的项目成果权属没有争议,项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推荐自然科学类的项目必须是与药学相关的学科领域新发现、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必须以论文、专著形式公开发表一年以上;推荐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实践应用一年以上。药品、仪器、器械、设备和工艺流程研究等项目,应完成工业性试验。形成商品的须取得相关许可,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推荐管理创新类的项目必须是能对解决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重大问题有推动作用,并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推广价值和示范意义的新机制、新办法。
第十二条 推荐本奖励项目不得推荐为其他同级、同类奖励项目,推荐项目已受上级奖励的不得推荐为本奖励项目,推荐项目属于重大项目时,应包括其子项。
第十三条 项目推荐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材料。
第十五条 推荐材料经推荐单位盖章后,上报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由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按以下内容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一)是否符合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二)是否按规定填写并报齐应有的材料;
(三)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并执行回避制度,凡作为推荐项目主要完成人的不得参与项目评审。初审由评审委员会设立的专业组完成,终审由评审委员会完成。项目初审时,经评审委员会专业组专家评议,投票表决后,必须是获得专家人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项目,才有资格参加终审。项目终审时,经评审委员会委员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超过实到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项目,并报安徽省药学会审定。
第十八条 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 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管理创新类按创新程度、效益程度、领先程度、推广程度和完整程度等五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创新程度:创新项目在工作机制和方法上须有公认的创新内涵,包括首创性或部分借鉴外地、外单位经验与本地、本单位实际相结合的再创新;
(二)效益程度:创新项目应具有显著的绩效,实践证明对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起到重要作用,得到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服务对象的充分肯定;
(三)领先程度:创新项目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或在全省乃至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或先进水平,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推广程度:创新项目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或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示范推广意义;
(五)完整程度:创新项目应具有明晰的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方案、科学的实施过程。
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管理创新奖评选等次及数量,由评审组织依据评定标准和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安徽省药学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主要研究人员为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为主要完成单位:
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药学会统一公示获奖项目。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争议者,必须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采用书面材料上报,并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争议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要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次排列的为非实质性争议问题,由推荐单位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审核;涉及项目技术等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后,报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自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对争议项目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当年度获奖资格。异议处理完毕的项目可以重新进行推荐。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由安徽省药学会通报批评并取消获奖资格,3年内不再接受推荐。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徽药学科学技术奖者,由安徽省药学会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药学会负责解释。
安徽省药学会“曼迪新”药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省药学事业的发展,激发广大药学工作者投身药学实践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安徽省药学会和合肥曼迪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安徽省药学会“曼迪新”药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基金。为规范基金的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奖励基金使用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其激励和引导作用。
二、奖励基金名称
第二条 由合肥曼迪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出资设立安徽省药学会“曼迪新”药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基金。
三、项目管理
第三条 由安徽省药学会和合肥曼迪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组成安徽省药学会“曼迪新”药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对涉及本项目的所有事宜有最终审核、裁决权力。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省药学会理事长兼任,其他人员由奖励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名,报省药学会理事长批准。
第四条 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奖励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安徽省药学会秘书长兼任),作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处理申报材料;组建评委会、联络沟通评委;安排评审相关事项。
四、基金奖励对象
第五条 基金奖励对象应为安徽省药学会会员以第一作者的名义在上一年度内公开发表的药学专业论文(不包括网络首发及预印本等),且论文第一作者与通信作者的发文单位必须为安徽省所在单位(包括驻皖单位)。
论文范围应为药理学、药剂学、药物分析、临床药学、医院药学、药代动力学、药物化学、药学教育等与药学研究相关的学科领域(综述类文章不参与评选)。
五、论文评审与奖项设置
第六条 每年由当年的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安徽省药学会“曼迪新”药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申报参评的论文应由各专业委员会、各市药学会、各会员单位按照评审要求进行初审后统一推荐参评。
论文评审工作中,评委会成员涉及本人论文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七条 原则上优秀学术论文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当年评委会根据当届参评论文实际质量和数量情况,适度调整各个奖项数量。同时根据各专业委员会、各市药学会、各会员单位参评论文的质量和数量及组织情况,设优秀学术论文征文组织奖。
六、奖励基金
第八条 在安徽省药学会财务账目中设专项列支,保证经费用于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及相关活动。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七、奖励
第十条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及优秀学术论文征文组织奖的奖励金额由当年评委会根据当届实际情况适度调整。
第十一条 获优秀学术论文一等奖、二等奖者,由安徽省药学会推荐参加安徽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获得奖项后,本项目另行给予奖励基金同等数额的奖励。
八、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