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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三校”实施细则

《安徽医药》“三审三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出版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稿件编辑加工、审稿、校对流程,防范政治导向、意识形态、学术、编校差错,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刊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刊所有拟刊发稿件,所有稿件必须履行三审制与三校一读程序,未经完整流程,不得上网首发、印刷出版。

第三条  三审三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落实各环节管理责任制。外审专家意见仅作为学术参考,不得替代编辑部内部三审。不同审次不得为同一人。全部审校过程必须留痕、存档备查。


第二章  三审制度(初审、复审、终审)

 

 

第四条  初审

1.人员要求: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一般为注册责任编辑)。

2.审读范围:稿件全文。

3.审查内容:意识形态、政策法规、民族宗教等;选题价值、创新性、科学性等;数据真实性;是否存在一稿多投、抄袭等学术不端;是否符合本刊收稿范围等。

4.初审意见:明确给出结论(送外审专家/退修/退稿)。初审意见在稿件采编系统中留痕,可追溯。

第五条  复审

1.人员要求:具有副编审及以上职称的中层及以上负责人。

2.审读范围:稿件全文,复核初审全部意见及外审专家意见。

3.审查内容:复核初审意见;汇总外审专家意见;研判稿件整体质量、刊发风险等(通过复审/退修/退稿)。

4.复审意见:对初审意见及外审专家意见作出点评(认可/补充/否定),明确给出同意意见后可进入终审或退修。复审意见在稿件采编系统中留痕,可追溯。

第六条  终审

1.人员要求:主编、执行主编或其授权的正、副编审。

2.审读范围:稿件全文。

3.审查内容:政治导向、意识形态、社会效益、重大政策、敏感内容;研判稿件刊发风险;审阅初、复审全部审稿意见,对初、复审分歧意见作出最终裁定。

4.终审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录用/退修/退稿)。终审意见在稿件采编系统中留痕,可追溯。

 

第三章  三校一读制度

 

第七条  稿件经三审通过后方可进入校对流程。本刊实行三校一读制度:初校、二校、三校,付印样通读。

第八条  初校

1.根据原稿核对标题、正文、图表、公式、参考文献、注释、作者信息等。重点纠正排版错漏、文字、标点、数字、格式、体例错误等;对原稿存疑处标注提示编辑处理,校对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原稿观点、学术内容。

2.校对人员填写校对记录单并签字。

第九条  二校

1.在初校基础上全面复核,查漏补缺;重点核查引文、数据、人名地名、时间、专有名词、参考文献格式等。对原稿存疑处标注提示编辑处理。

2.校对完成后填写校对记录单并签字,校对记录留存。

第十条  三校

1.终校人员必须为本单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2.全面核对前两校全部修改,重点排查隐性差错;核查目录、页眉页脚、页码、基金项目等。对原稿存疑处标注提示编辑处理。

3.三校完成,校对人员签字;编辑汇总全部修改,输出付印样。

第十一条  付印样通读(一读)

三校结束后,由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对付印样进行通读,从整体上检查逻辑、语句、前后矛盾、格式统一、隐性疏漏;通读发现问题,按流程修改并复核。

第十二条  重点稿件、专题专辑、重大选题稿件,在三校一读基础上增加校次,确保出版质量。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划分

1.初审对稿件基础质量负直接责任;

2.复审对初审把关质量负复核责任;

3.终审对稿件政治导向、刊发风险负最终责任;

4.校对人员对编校差错承担校对岗位责任。

第十四条  定期开展三审三校制度执行自查,对审校档案、流程记录开展检查,发现缺失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安徽医药》编辑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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